中共兴国中等专业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和兴国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总支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重要会议精神,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执行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支委改选、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员,优秀党组织、党员和先进党务工作者推荐等的重大举措;
3.学校党总支和下辖党支部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和目标、总结的重要事项,并针对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
5.学生德育、教职工思想政治、师德师风、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舆论引导、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信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领导,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的重要事项,引导和督促抓实日常工作、按期改选,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1.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和学校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追加,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各类重点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额度修缮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等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授权使用方案;
7.文明单位(校园)、先进单位、先进(优秀)个人等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重大表彰事项;
1.中层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教育、培训、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学校高学历人才、高级职称教师、名师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聘、奖惩等相关政策措施;
(五)教职工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总支委员会,议题相关处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职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题应当由相关处室经充分调研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学校分管领导经充分调度后,向党总支书记报告拟上会议讨论事项;最后由党总支书记确定会议议题。
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或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前交至党总支委员会办公室(党建办),党总支委员会办公室(党建办)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题由党总支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处室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决策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处室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相关处室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委员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办公室(党建办)负责党总支委员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处室、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总支委员会办公室(党建办)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3年5月23日起施行,在2022年9月26日制定的《中共兴国中等专业学校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废止。
第二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总支委员会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总支委员会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健康发展。
1.研究和落实学校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办学思路、办学方针、整体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3.研究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审议或审定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涉及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学校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4.审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招生就业、学生管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后勤保障、产业、基本建设、校园综合治理、社会服务等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布局规划和学科建设方案。
5.审定学校行政奖励或处分、责任追究事项,研究决定各种考核和奖励、项目申报中的重要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6.研究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教职工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以上事项如属“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待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需报县委教科体工委审批,再提交党总支委员会研究讨论其可行性。
第六条 前置程序。议题提出前,分管校领导、相关处室和工作小组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协商和审核。
对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总支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或校长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需要,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研究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可邀请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条 出席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总支委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
第十二条 会议内容应由专人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有关会务工作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或处室负责人汇报。
第十五条 议题需要进行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需表决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第十七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校长审定。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校长办公会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分管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或打折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办公室应及时传达会议有关决定并进行跟踪督办。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问责追责。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自觉遵守会风会纪。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涉及个人分工的议题,会前应书面表达意见。
第二十四条 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包括对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解释权、施行日期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行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3年5月23日起施行,在2022年9月26日制定的《兴国中等专业学校校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废止。